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69號
債 權 人 趙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榮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地址。
二、陳報本件請求金額815,000 之計算方式(若係依台端所提離婚協議書內容,請求給付子女每月生活費15,000元,則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請併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