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朱錫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嫃萍、袁政雄、林春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袁嫃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債務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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