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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且未婚,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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