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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66號
債 權 人 呂學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春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業經本院98年度婚字第243 號民事判決,且已確定在案,債權人即得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判決書附卷可稽。
本件債權人就已確定之債權內容重複聲請,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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