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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97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潘秀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春龍、范詹燕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向范詹燕玉請求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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