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5205,2013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205號
債 權 人 更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仁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月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應請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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