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01號
債 權 人 賢德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蔡長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彭先、李正輝、李雅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二、表明確定之請求金額(僅得就已屆期之款項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