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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395號
債 權 人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並由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補簽章。
二、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請 具狀表明(利息應自各退票日後起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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