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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
債 權 人 葉秀春
債 權 人 楊之儆
債 權 人 楊祐增
債 權 人 楊蕙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福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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