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5555,201310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55號
債 權 人 統一雅瑪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羽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喬聯合貿易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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