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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57號
債 權 人 杰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慧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淑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杰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 及負責人均有變更,請表明正確之債權人公 司名稱並於聲請狀蓋用正確之公司印章及由 現任負責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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