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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71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麗卿即花山水服飾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聲請狀後附之證物所示,請求金額4,904 元係包含10筆帳款,且各筆帳款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請表明均以民國100 年9 月1 日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若無,請更正表明各筆帳款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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