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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130號
債 權 人 俞惠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福文、陳姿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支票之發票人為八號店百貨公司,非債 務人朱福文,請表明請求債務人朱福文給付 票款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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