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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341號
債 權 人 張慧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淑儀(即被繼承人張忠明之繼承人)、張
婕莃(即被繼承人張忠明之繼承人)、張婕琳(即被繼承人張忠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明被繼承人張忠明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 繼承之法院(新北地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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