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26610,2013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6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非訟代理人 劉仲恒
債 務 人 慶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惠蘭

債 務 人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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