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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92號
債 權 人 許玉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千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利息起算日。
【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三、如支票未經提示,即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71年5 月4 日第8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請另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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