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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6996號
債 權 人 玉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DOMINGO,ANA MARIA BALTAZAR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分期給付貸款有無加速條款約定。
如無,請就已到期部分先為請求,並表明各期應給付金額及各期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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