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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100號
債 權 人 越祥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美鳳即合毅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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