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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61號
債 權 人 源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著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UHAJI HADI PRANOTO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權人所請求之金額7 萬9137元為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總和,惟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請表明本件遲延利息之計息本金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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