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89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美花、羅一新、陳秀儀、林健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已對債務人為債權移轉之通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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