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促,9920,201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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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
異 議 人 邱巧渝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異議人之現居地址,而異議人遲至同年6 月4 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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