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陳金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記載支票金額,請至 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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