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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楊珮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莊玉理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 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 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 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 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五、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函 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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