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催,362,201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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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張誌剛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之母韋美如)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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