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龍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仁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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