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袁李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袁李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