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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唐永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營業登記資料,並表明為獨資或夥之型態。
二、請表明聲請人正確名稱為臺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或台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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