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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楊鈞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 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 、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及票 據號碼等票據明細資料) 。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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