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催,644,201310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韓學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及支票發票日。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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