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催,802,20140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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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邱欐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分別民國102 年12月30日及民國103 年1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發票人設立登記資料及實際取得支票之日期,及於取得時發票人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並請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已分別於103 年1 月3 日及103 年1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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