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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振福(即傑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傑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334條、第3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傑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 年7 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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