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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金昌民(即大同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同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就任為大同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81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2 年10月6 日止(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89號裁定)。
茲因公司尚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10月6 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4 月6 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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