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司,320,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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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卓訓維(即陸揚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陸揚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113條定有明文。

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法第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陸揚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資產負債表經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於102 年1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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