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何鴻英(即大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大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
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亦有明定。
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大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及前述報表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9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於102 年12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