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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呂理胡律師(即己碌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己碌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9日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選派為己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2 年12月19日止(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43 號裁定)。
茲因尚需向國稅局為清算申報,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12月19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6 月19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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