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司,337,2014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呂理胡律師(即己碌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己碌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9日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62號民事裁定選派為己碌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102 年12月19日止(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143 號裁定)。

茲因尚需向國稅局為清算申報,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2 年12月19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3 年6 月19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