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司,78,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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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張慧如(即創宸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得認為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創宸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字第11號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創宸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前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知本院,創宸企業有限公司尚欠負稅款共計新台幣111,869 元,有該分局民國102 年2 月20日北區國稅楊梅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復經本院再次函詢該分局,再次函覆本院尚有如上欠稅未納,是該公司既未繳清欠稅,自難認聲請人確已了結公司現務及清償債務,是聲請人聲報核備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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