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執消債清,13,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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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江明珠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7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99至100 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其民國102 年4 月30日到院之陳述,其名下財產為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而本院於102 年8 月15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僅就前開國泰人壽保單解約,將解約金進行分配,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

綜上,前揭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14,785元現款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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