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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劉月娥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代 理 人 黃碧鑾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黃順進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劉月娥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民國102 年9 月23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
查債務人提出之100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資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有:汽車乙輛,車牌號碼為Q2-7247 (1997年份出產);
輕型機車乙輛,車牌號碼000-000 (1999年份出產)。
而上開機車依行政院訂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已逾耐用年數,可認已無殘餘價值,而前開汽車債務人主張未曾持有,嗣本院於102 年12月25日通知當事人到院,僅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到院表示應予處分,有詢問筆錄在卷可。
再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於102 年12月26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業經全體債權人具狀表示不處分或視為同意不處分,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復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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