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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王賢文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其憲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權 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債務人亦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到院陳報無保單、汽車或機車,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102 年6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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