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李佳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郭芊欣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吳希睿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石文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1 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
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99、100 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債務人亦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到院陳報其名下無承保任何保險契約,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102 年6 月1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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