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拍,222,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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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劉秋桂
相 對 人 汪千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7 月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陳登洋、汪雪芳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第三人陳登洋、汪雪芳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三十紙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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