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呂財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基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抵押權擔保供債權即102 年1 月2 日金錢消費借貸之釋明文件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