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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清漢律師(即被繼承人胡奇雲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權利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變更正確聲請人。
如權利人委任分公司代理請另提供委任狀或於聲請狀蓋權利人公司大小章。
二、請提供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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