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拍,426,2013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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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曾煥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正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所示,兩造約定之借款期間自96年7 月12日起至106 年7 月11日止,則清償日應尚未屆至,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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