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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美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7 年7 月28日,而債務清償日期則登記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請釋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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