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莊佩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嘉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1.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3.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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