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謝萬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鈤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法院選任羅正瑩為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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