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泰商康得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MR.NUCHON SAISRIKAEW(山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R.NUC.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本票金額及聲請金額,或提出票 面金額為76,536元之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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