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2,司票,4718,201306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18號
聲 請 人 鄭景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燦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票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