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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785號
聲 請 人 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韻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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